聊聊關于Java方法重寫的反思
最近在開發(fā)中遇到一個關于Java方法重寫的一些問題,對于方法重寫的用法以及可能導致的問題產生了一些思考,本文用于記錄下這些想法。
問題場景
我們首先來看兩段代碼:
@Override
protected void onActivityResult(int requestCode, int resultCode, @Nullable Intent data) {
super.onActivityResult(requestCode, resultCode, data);
switch (requestCode){
case TAKE_PHOTO_CODE:{
//處理拍照得到的結果
break;
}
case CHOOSE_FROM_ALBUM_CODE:{
//處理相冊選取到的結果
break;
}
}
}@Override
protected void onActivityResult(int requestCode, int resultCode, @Nullable Intent data) {
switch (requestCode){
case TAKE_PHOTO_CODE:{
//處理拍照得到的結果
break;
}
case CHOOSE_FROM_ALBUM_CODE:{
//處理相冊選取到的結果
break;
}
default:{
super.onActivityResult(requestCode, resultCode, data);
}
}
}這兩段代碼是Android開發(fā)中處理Activity結果的示例。Android啟動新頁面后,新頁面設置完結果返回的時候,舊頁面可以從這個方法得到新頁面的結果。來自不同頁面的結果按照參數中的requestCode來區(qū)分,這個requestCode和啟動新頁面時傳遞的對應,也就是說一個requestCode標識一個頁面請求和一個結果類型。例如,上面示例模擬的是常見APP中換用戶頭像的功能,結果有兩種:1. 拍照得到的結果;2. 相冊選取得到的結果。
上面兩種方法就結果來說都是對的,但是表達的意義不同:第一種寫法是純粹地擴展父類的方法,父類干的事它都干;而第二種寫法是改寫父類的方法,相當于重定義并依賴了父類的行為,或者說對父類行為做了攔截、訪問控制。
原本Activity類中默認實現是個空方法:
protected void onActivityResult(int requestCode, int resultCode, Intent data) {
}這種情況下兩種寫法的行為差異完全可以忽略不計,但是實際開發(fā)中我們一般繼承自FragmentActivity或AppCompatActivity,這兩個類都對這個方法做了相應的實現,在這種情況下,第一種寫法父類的實現一定會被執(zhí)行,但是第二種寫法可能將父類的實現短路了。這可能導致一些意料之外的問題,比如,Activity和Fragment都對某個requestCode進行處理,但第二種寫法會導致Fragment的對應onActivityResult方法不會被掉用。
在實際開發(fā)中我們可能會編寫一個BaseActivity,將一些方法實現一下并添加統(tǒng)計和日志,那么第二種寫法也可能導致日志丟失的問題。
問題分析
這個問題讓我聯(lián)想到一個設計原則:里氏替換原則(Liskov Substitution principle)。這個原則說明:派生類(子類)對象可以在程序中代替其基類(超類)對象。這表示程序中任何父類對象可以出現的位置,子類的對象都可將其替代。進一步解讀,就是意味著子類可以擴展父類的功能,但不能改變父類原有的功能。
這個原則考慮了安全性。編程時為了降低耦合度,通常面向抽象數據類型(例如接口、抽象類等)來編寫,而父類在編寫的時候也不會去考慮子類的實現,那么就要求子類的實現的時候需要顧及父類的運行。
那么當我們在重寫父類方法的時候,情況就復雜了起來,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:
- 當父類代碼和子類代碼都是同一個人負責的時候,并且在代碼同一項目、同一模塊。這種情況比較安全,因為編寫子類實現的人是完全了解并掌控父類實現的;
- 當父類代碼和子類代碼是同一個人負責的時候,而代碼位于不同項目。例如,一個人同時維護一個應用項目和一個獨立框架。這種情況,就可能出隱患,因為隨著項目進行,這個框架中的父類可能被多個應用項目使用,這個父類就可能無法兼顧多個項目的場景和用法,而導致子類實現中錯誤地改寫父類的方法。
- 當父類代碼和子類代碼時不同的人負責,且代碼位于不同項目時,這種情況就比較危險了。因為父類實現的行為實現和行為變更很可能是不透明的、未知的,而且父類的實現可能不會顧及到子類的應用。那么當子類改寫父類行為的時候,當父類行為發(fā)生變更,那么子類的實現很可能是有問題的。
方法與建議
針對上面所提到的三種情況,我思考了如下三個對應的建議:
- 針對第一種安全的情況,盡量不改寫父類方法,在子類和父類實現中盡量補充注釋和注解說明;
- 針對第二種有隱患的情況,盡量不改寫父類方法,父類設計無法涵蓋所有場景時,適當時候重構父類代碼,而不是讓子類通過“hack”的手段曲線救國。
- 針對第三種危險的情況,一定不要改寫父類方法,可以考慮在方法第一行就
super調用。
到此這篇關于聊聊關于Java方法重寫的反思的文章就介紹到這了,更多相關Java方法重寫內容請搜索腳本之家以前的文章或繼續(xù)瀏覽下面的相關文章希望大家以后多多支持腳本之家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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